《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九條規定,“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第十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