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
按照全覆蓋、?;尽⒂袕椥?、可持續的方針,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黨和政府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提升民生福祉水平的重要舉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鼓勵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一、參保條件
只要你年滿16周歲(不含已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未在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以自愿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個人繳費及政府補貼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自然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可自愿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當年已繳費人員自愿提高繳費檔次的,可在當年度內補繳提高)。目前,宜賓市的年繳費標準為200元至6000元15個檔次。每年按時繳費的,政府給予補貼,繳費檔次不同,政府補貼金額不同。具體的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為: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
當地縣(區)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時已年滿45周歲以上的,可自愿選擇往前補繳一定年限,但補繳年限加上逐年繳費年限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參保繳費后有中斷繳費年限的,允許補繳斷繳年限;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可自愿按補繳時的繳費檔次補繳提高正常繳費年度的繳費檔次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已領取待遇的不再辦理補繳。
四、集體或社會組織的補助和資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以上社會組織提供的補助或資助,應以該組織的經濟狀況為條件,自愿為參保人提供幫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規定。
五、特殊人群的特殊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23號)規定,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各縣(區)政府按每年100元/人的標準,為他們代繳養老保險費?!端拇ㄊ∪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民政廳 四川扶貧移民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7〕984號)規定,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每年100元/人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已享受其他代繳政策的人員不累加享受)。符合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參保人,可自愿在政府代繳的基礎上再繳費,繳費疊加計算。
六、個人賬戶規定
每一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都建立一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的所有繳費,政府的全部補貼,以及社會組織提供的補助或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每年按國家規定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可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而轉移;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七、領取養老金待遇的條件
未領取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三種情況人員均可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一是,當地縣(區)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辦理參保手續后即可領取待遇。二是,當地縣(區)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時已年滿45周歲以上,按年繳費至60周歲的。三是,參保繳費年限累計15年及以上,且年滿60周歲的。
八、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的計算辦法
目前,按月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正常繳費超過15年以上年限×2元。
其中,基礎養老金是每個參保人員都一樣的金額。目前宜賓市為,60歲—64歲115元/月,65歲—79歲117元/月,80歲及以上120元/月。基礎養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歷年個人繳費累計+政府補貼累計+集體補助累計+利息)除以139。
例1:如果參保人一直按每年200元的標準繳納了15年,并于2023年達到60歲,其月養老金大約為115+(200+40)×15÷139=141元。
例2:如果參保人一直按每年500元的標準繳納了20年,并于2023年達到60歲,其月養老金大約為115+(500+60)×20÷139+5×2=206元。
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機制
中央、省、市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
2015年起,參保人員死亡后,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標準為720元,其中,未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正常繳費不足3年的按360元計發。
十一、核查驗證和待遇停發
為保障參保人員利益,防止重復領取、多領、冒領待遇等危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形為,社保經辦機構每年要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核對。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暫停享受待遇,服刑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于服刑期滿的次月起繼續發放,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社會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對于因各種原因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十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跨縣(區)遷移的,可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參保繳費人員未達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前,可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待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十三、其他
今后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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