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對應層級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參保登記業務。
一、事項名稱
單位參保登記(含新參保、暫停參保、注銷登記等相關業務)。
二、服務對象
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及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三、辦理渠道及時限
市、縣(區)經辦機構窗口通辦、在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企業開辦一件事”辦理,辦理時限不超過1個工作日。
四、辦理材料
1.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或單位批準成立的文件;
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參保信息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五、經辦機構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醫保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經辦人員確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審核:依據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審核;
4.辦結:符合條件的辦理單位參保登記。
備注:1.我市可通過查詢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企業登記信息即時為企業辦理參保登記,即“企業開辦一件事”。
2.辦理單位注銷登記時,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獲取單位注銷登記信息的,由參保單位提供有權機關(單位)出具的注銷證明文件或注銷資料(加蓋單位公章)。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