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7日——2月26日,在我局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宜賓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實施辦法》(草案)的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期滿,收到公民黃德凱的意見和建議三條,現反饋意見如下。
針對第一章第七條,“[自覺遵守]《條例》第九條中不得進行違法建設的情形”建議修改為“為違法建設提供的任何幫助和服務,不得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內”該意見已采納。
針對第二章第十五條,“[物業監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物業服務人職責除第十三條的明確規定外”,中的第十三條,建議修改為“第十四條”,該意見未采納,未采納理由:該條例對應的是《宜賓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的第十三條,而不是《<宜賓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實施辦法》(草案)的第十三條。
針對第三章第十九條建議補充一點“對已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立即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置”,該意見未采納,未采納理由:該條上位法已有相關規定,本辦法不作重復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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