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先行拘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市公安局今年2月出臺了《依法嚴厲打擊肇事肇禍交通違法犯罪“七項措施”(試行)》,并通過宜賓公安交警微信公眾號進行發布和對外宣傳。
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項:涉嫌交通肇事罪,有九種情形之一的,一律刑事拘留。九種情形有: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證駕駛的;嚴重超載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第二項: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律提請批準逮捕。
第三項:醉酒駕駛機動車,有八種情形之一的,一律刑事拘留。這八種情形分別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證駕駛,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這八種情形之一的,一律刑事拘留。
第四項:涉嫌危險駕駛罪,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一律刑事拘留。
第五項:涉嫌危險駕駛罪,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載超速的,一律刑事拘留。
第六項:涉嫌危險駕駛罪,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刑事拘留。
第七項:按照市公安局《關于并處行政拘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裁量標準》要求并處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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