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 宜府辦規〔2025〕1號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索引號: | 008702672/2025-01425 | 發布機構: | 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件種類: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字版: | 下載 | 圖片版: | 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文號: | 宜府辦規〔2025〕1號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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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區、宜賓高新區、“兩海”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宜賓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7日
宜賓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宜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開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
(二)集約節約利用農村資源;
(三)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四)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益。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明確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的機構,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職責,負責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
第五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能職責制定具體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辦法,依法做好產權登記和頒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范圍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農村集體產權的流轉交易活動,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一)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含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
(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四)農村集體組織小型水利設施等公益性資產管護權、使用權承包;
(五)農村集體所有塘、庫、堰、水流、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林地、草地的養護權、養殖權、經營承包權、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等社會化承包、流轉;
(六)其他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的農村產權品種。
第七條 ?法律沒有限制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鼓勵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三章??交易服務機構
第八條 ?鼓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設立覆蓋市、縣(區)、鄉(鎮)、村的多層級流轉交易服務體系。?
第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服務內容:
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還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十條 ?鼓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積極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建設,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網上交易。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并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交易申請。出讓方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申請書、出讓方主體資格證明、產權權屬證明、交易標的基本情況等,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要求,需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應提交民主決策材料,需通過審核審批程序的應提交相關審批材料,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受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規范的交易制度,對出讓方提交的交易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出讓申請予以受理,并明確告知具體受理期限。
(三)信息公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通過適當方式公告交易項目基本信息,廣泛征集受讓需求。信息公告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項目信息公告期限原則上應與屬地農村經濟事務信息公示期相符。
(四)受讓受理。在信息公告期內,意向受讓方應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提交受讓申請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受讓申請書、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相關權利人或受托人同意受讓的有效證明等,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向意向受讓方明確告知受讓申請的具體受理期限。交易項目設置交易保證金的,應遵守交易保證金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五)組織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以采取公開競價(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協議出讓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成交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示。
(六)組織簽約。在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下簽訂流轉交易合同。合同簽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合同內容應符合公告條件。交易雙方應在確定受讓方之后一定期限內完成合同簽訂,具體期限根據相關交易規則和交易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在合同簽訂后,交易雙方選擇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結算交易價款的,應根據公告和相關交易規則進行價款結算。
(七)交易鑒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合同審核通過和簽訂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鑒證書內容應能反映項目標的基本信息,且所載內容應與產權流轉交易公告、產權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八)歸檔備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將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原始記錄,按照有關檔案法規、標準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并集中統一保管備查。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應協助交易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交易行為和規范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屬于依法應履行集體民主決策程序或需通過審核、審批程序的,應在提出申請前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應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村產權流轉價格可以依據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確定,也可由出讓方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采取招標、發包、出租等形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除依法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發包的以外,其他的農村集體資產均可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招標、發包、出租,但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
第十七條??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出讓方、意向受讓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請,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確認后可以中止交易,并在原渠道發布公告:
(一)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三)其他情況導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八條 ?在產權交易中止后,達到恢復交易條件的,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確認后可以恢復交易,并在原渠道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合同簽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確認后可以終止交易,并在原渠道發布公告: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單位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條 ?在產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二)干擾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若出現以上情形,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章??監管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的機構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各類違法違規流轉交易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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